:《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證照不齊、過期未及時延續或被吊銷的;受到行政處罰后在履行期限內未執行到位的;關閉、因企業自身原因停產未正常生產運營的;違法開采特別是越界開采、擅自改變開采方式的;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環境事件的,發生土壤和地下水嚴重污染的;未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相關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未按生態保護修復方案要求,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的;未按要求定期開展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的或尾礦庫污染防治設施未按要求建設運行的;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異常名錄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被劃定為落后檔次的;被中央環保督察、巡視審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等作為典型案例通報或納入各類警示片的;發生突發事件,因企業違法違規在全國門戶類網站、平臺引發負面輿情的;弄虛作假通過綠色礦山評估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不宜繼續列入名錄的。
來源:自然資源部、礦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