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持續提升礦山企業創建水平。礦山企業按計劃開展綠色礦山建設,依據相應行業標準和評價指標定期自評,及時發現問題短板,提出改進措施,不斷提升建設水平。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且自評達到標準要求的,可向礦山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自評估報告,申報省級綠色礦山。礦山企業對自評估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八)嚴格第三方現場評估。礦山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對礦山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赴礦山企業開展現場核查評估。第三方評估機構要嚴格對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及評價指標,編制形成第三方評估報告并附核查記錄及影像資料,簽署真實性承諾,確保結果公平、公正。(九)規范第三方評估機構管理。第三方評估機構(具體工作要求見附件1),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具備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評估的業務能力,評估機構人員應熟悉綠色礦山相關政策和標準,涵蓋地質、采礦、選礦、生態、環境等專業,能夠長期穩定開展評估工作。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聯合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確定第三方評估機構。(十)擇優納入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對通過第三方評估的礦山企業開展抽查核查,確認后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國家級綠色礦山按照有關要求從省級綠色礦山中擇優推薦,自然資源部聯合生態環境部等部門通過專家論證、實地抽查核查、社會公示等程序,確定國家級綠色礦山,納入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并向社會公開。(十一)實行動態管理。綠色礦山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具體要求見附件2),及時按程序移出名錄中不符合標準的礦山,督促綠色礦山企業持續鞏固建設成果,持續提升建設水平。(十二)積極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好高新技術企業、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稅收優惠政策。(十三)鼓勵創新支持政策。各地要探索完善綠色礦山建設激勵約束政策,加大用地、用礦、金融等政策扶持。在礦業權出讓、整合及辦理建設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續時,向綠色礦山企業傾斜。符合協議出讓情形的礦業權,允許優先以協議出讓方式有償出讓給綠色礦山。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滬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強化礦業領域投資項目環境、安全、社會和治理風險評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發符合地區實際的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加大對綠色礦山企業的資金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