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分類施策,全面推進。各地要立足礦業發展實際,科學合理設定綠色礦山建設的路線圖和時間表,用好合同管理,推動新建、改擴建、生產礦山(證照合法有效、近三年內正常生產、剩余儲量開采年限不低于三年)全部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堅持創新驅動,轉型升級。發揮創新引領作用,加快礦業領域技術創新和裝備升級改造,著力推動關鍵技術突破,促進綠色低碳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加快發展和廣泛應用。堅持協同監督,動態管理。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調聯動,齊抓共管做好綠色礦山的日常監督,加強國家級和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的動態管理,不再設市級、縣級綠色礦山名錄,已設的市級綠色礦山經評估后擇優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督促綠色礦山持續提升建設水平。到2028年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機制更加完善,持證在產的全部大型礦山、80%中型礦山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各地可結合實際,參照綠色礦山標準加強小型礦山管理。(四)壓實礦山企業的主體責任。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創建的責任主體,應當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嚴格按照標準規范,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范圍內,建設礦區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綠色礦山。礦山企業要嚴格執行礦山開發利用、生態修復、環境保護等方案,明確綠色礦山建設任務和進度,及時向社會公開。建立申訴回應機制,暢通與受礦山影響的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交流互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樹立良好企業形象。(五)分類有序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對新建礦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明確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及違約責任,嚴格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運行,正式投產后1-2年內應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并將相關要求納入出讓合同。對辦理延續、變更手續時需要簽訂合同的采礦權人,應明確綠色礦山建設時限和要求,并將相關要求納入出讓合同;對原出讓合同中未明確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違約責任的其他采礦權人,鼓勵與其簽訂補充合同,并將綠色礦山建設計劃納入補充合同。對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產礦山,要求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進行生產管理,著重做好閉坑前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和酸性廢水預防工作,確保生態修復到位。(六)加快推動綠色低碳先進適用技術應用。礦山企業要加強綠色低碳技術工藝裝備升級改造,在資源開發、綜合利用、節能減排、生態修復等環節,鼓勵采用《國家重點推廣的低碳技術目錄》《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中的技術,推動礦山綠色低碳轉型。加快融合5G、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術,推動礦山企業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提升資源開發利用與生產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