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健全完善行業標準、評價指標。健全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體系,研究制定露天開采礦山、地熱礦泉水等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完善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見附件3),包含約束性指標和提升性指標,約束性指標為底線要求。相關評價指標應根據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變化及時調整。(十五)鼓勵制修訂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區域、礦種、規模、開采方式等因素,制修訂不低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或細化明確省級綠色礦山的評價指標要求。鼓勵有條件的礦業集團、企業,積極研制企業標準并實際應用。(十六)形成齊抓共管合力。自然資源部牽頭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加強綠色礦山日常監管,及時通報有關信息。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及時移交職能部門依法處理。相關部門將涉企行政處罰信息統一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于企業名下并向社會公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等執行情況的監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礦山生態環境監督、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和污染物達標排放等情況的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綠色礦山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完善綠色金融政策,支持礦山企業綠色發展。證券監管主管部門負責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境內上市融資。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自身職能職責,結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落實好相關工作。(十七)加強督導核查、考核評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對尚未開展創建的礦山,加大指導督導力度,督促盡快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要嚴格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20%的綠色礦山納入隨機抽查名單,開展實地核查。各地應將綠色礦山建設納入到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結合實際推動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評價和考核工作。(十八)嚴格落實管理要求。嚴格第三方評估機構管理,對經核實存在將所承擔評估工作轉讓或外包、泄漏礦山企業秘密、串通企業弄虛作假、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等違規行為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予以通報并納入黑名單,三年內不再采信其綠色礦山評估服務。嚴格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發現綠色礦山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及時按程序移出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