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洗砂管理,依法查處非法洗砂行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行洪和航道安全,省政府發布《廣東省洗砂管理辦法》,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洗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洗砂管理,依法查處非法洗砂行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行洪和航道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洗砂活動。
本辦法所稱洗砂,是指對海砂、山砂、淤泥、建筑垃圾等通過沖洗、浸泡、過濾、淡化等措施生產建設用砂的行為。
第三條 禁止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從事洗砂(包括沖洗、浸泡、過濾、淡化海砂、山砂、淤泥、建筑垃圾)等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出海水道,是指河道與海洋交匯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河道水域,是指河流、湖泊、水庫庫區、人工水道等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洗砂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陸地洗砂場所的環境監管,依法查處向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排放、傾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行為。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洗砂涉及違反防洪、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陸地洗砂場所非法取水行為。
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監管,防止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沖洗、浸泡、過濾、傾倒建筑垃圾;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房屋市政工程使用不符合標準規范的建設用砂的違法行為。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洗砂船舶違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規定的違法行為。
船舶檢驗機構負責船舶的檢驗,對違法違規改裝洗砂船舶的行為進行認定。
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海洋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洗砂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陸地洗砂場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結合當地實際作出規劃。
設置陸地洗砂場所,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手續;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和岸線利用的,還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的要求;涉及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的,還應當符合航道通航條件的要求。
陸地洗砂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依法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
陸地洗砂場所應當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措施,確保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六條 陸地洗砂場所應當建立洗砂工作臺賬,加強砂石進出洗砂場所的管理,對所生產的建設用砂應當進行檢測,確保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