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碳排放
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5年2月16日以粵發改氣候〔2015〕80號發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本省碳排放配額管理工作,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7號令)、《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省政府第197號令)和我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控排企業和單位(以下簡稱控排企業)、新建(含擴建、改建,下同)項目企業、符合規定的其他投資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其碳排放配額(以下簡稱配額)的分配發放、清繳履約和交易等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省配額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現減排、促進發展。通過實施碳排放配額管理,有效控制全省溫室氣體排放,促進實現節能降碳約束性指標,推動全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綜合考慮排放企業行業基準水平和歷史碳排放量,公平、合理地分配配額。
(三)免費為主、逐步有償。配額發放采取免費和有償相結合的形式,在初期大部分配額以免費發放為主,逐步提高有償發放的比例。
(四)公平交易、有效監管。配額在省政府確定的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實現公平交易,對交易過程實行有效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