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場抽樣人員要取得企業拒檢的充分證據并加以固化,如實做好情況記錄,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企業拒檢認定表》,列明企業拒檢情況,及時向企業所在地質監部門反映,申請認定拒檢行為。
(二)接到拒檢認定申請后,所在地質監部門應及時同企業溝通或安排人員到企業了解情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力促使抽樣任務完成;對溝通無效、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抽樣的,所在地質監部門要認真取證,在拒檢認定表上記錄相關情況,報請所在地質監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加蓋所在地質監部門公章,確認企業拒檢。所在地質監部門對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企業,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通報工商部門建議吊銷營業執照。
(三)完成拒檢行為認定相關手續后,承檢機構要及時將有關表格和證據資料報省質監局和監督抽查任務下達部門,拒檢企業所在地質監部門要及時將拒檢情況報上級部門(國家監督抽查拒檢企業所在地質監部門要于拒檢表加蓋公章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表格和證據資料報省質監局)。
各級質監部門和各相關質檢機構,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加強內部管理和教育培訓,改進工作作風,嚴格遵守企業拒檢認定條件和程序規定,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確保順利完成監督抽查任務。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5日起實施。
廣東省質監局
2015年4月27日